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经执法人员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材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与该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