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