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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 第四条 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 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有本指引规定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与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