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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其他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