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九条 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帐户单位价值。 第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保单持有人于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计价日在每个投资帐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