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保单持有人于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计价日在每个投资帐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保险金额、部分解约、保单贷款、费用扣除等内容。 报告应当说明,保单价值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并标出在下一报告日将会发生改变的项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