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万能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关于万能保险的任何阐述中都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第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保单期满前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当前的保险成本及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别应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将提前结束,并提出维系保单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