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