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