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上告知客户以下内容:

客户必须提供的客户信息项目和有关要求。

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客户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人身保险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