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

人身保险公司应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按照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有效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