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承保、保全等业务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
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完成前不能核保或保全通过: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中国保监会的其他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