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具总精算师声明书,并签署相关的精算报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指定法律责任人,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人管理,建立法律责任人相关制度,向法律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保证法律责任人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