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