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决定重新销售已经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重新销售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计划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