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