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人身保险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