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