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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第六条 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 第七条 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行业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平台作用,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行业保险产品信息查询渠道。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材料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披露的,应当有充分的认定依据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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