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