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第七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第七条 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