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的有关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