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2022年) (一)
(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
革命实践,正式确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
发展不断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步探索
北伐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
开始出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萌芽,部分地方试行了不同形式的
陪审制度。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借鉴苏
联经验,开始在法律上探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抗日战争和解
放战争时期,许多边区制定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单行条例,如《晋
察冀边区陪审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草案)》等。
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规定上更加完备,在各边区、
解放区普遍推行,具体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陪
审员,二是由群众团体选举陪审员,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
举代表陪审有关案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步探索,将党的
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在促进民主、团结
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马锡五同志曾指出,“实行人民陪审,
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和
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
断提高案件质量,防止错判。”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继承和发扬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陪审
员制度经验。1951 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 1954 年《人民
法院组织法》《宪法》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
陪审员制度在全国广泛推行适用。60 年代中期到 70 年代中期,人
民陪审员制度一度处于停滞阶段。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召开后,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通
过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新确立。20 世
纪末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
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意愿不断
提升,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作为承载司法民主的一
项重要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再次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