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2022年) (一)
(一) 选任工作更加严谨高效
明确调整选任机关。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
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人民法院牵头负责转变
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同配合,理
顺了选任机关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机制,实现了人民陪审员“选
用分离”。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密切合
作,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争取支持,同时积极协调
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人民陪审员选任联动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
班或联合工作组,专门制定方案或下发文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
选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选任工作监督制约。
严格规范选任条件。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会
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加大
联动审查力度,严格把握各项选任条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依
职权认真开展资格审查,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
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等
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参审能力和群
众评价,确保选任出的人民陪审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
审员选任办法》规定,不仅有效提升了选任质量,也普遍增强了
人民陪审员的使命感、尊荣感和责任感。
积极提升选任工作质效。司法行政机关研发人民陪审员选任
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随机抽选,不断提高选任工作信息
化水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建立人民陪
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采集信
息;着力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动态增补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部
分地方人民陪审员选任使用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选用
衔接”,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有序
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