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变更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交还原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