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变更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交还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