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提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