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战略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构建与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相适应的金融…

一、 总体原则

(一)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围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需求,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为主线,突出特点,积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金融体制机… (二)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在总结和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试验… (三) 坚持粤港澳一体化发展。发挥区位优势,以粤港澳金融合作为重点,扩大金融服务业对港澳等地区开放,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以开放创新带动粤港澳地区发展。 (四) 坚持守住金融风险底线。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五) 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币境外贷款管理方式… (六)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七) 深化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便利区内跨国企业开展跨… (八) 推动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在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基础上,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要素市场设立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向自贸试验区和境外投资者提供… (九)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办理经常项下及部分经批准的资本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自贸试… (十) 研究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办理与移民、捐赠、遗赠和遗产相关的资产转移业务。

三、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十一)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 (十二) 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 (十三) 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 (十四)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 (十五) 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

四、 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

(十六) 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十七) 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金融机构按照真实交易原则,凭收付指令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 (十八) 深化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业务合作。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应用于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 (十九)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市场对接。支持区内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股… (二十) 支持粤港澳在自贸试验区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区内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 (二十一) 扩大自贸试验区支付服务领域、征信服务业对港澳地区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港澳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支持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

五、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二)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 (二十三) 完善创新驱动的金融服务。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贸试验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群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和改进对港澳台同胞、海外… (二十四) 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 (二十五) 推动自贸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共享、信用评价和融资推荐机制。加快发展各类征信机构,推动征信产品在金融、经济和社…

六、 风险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 加强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沟通,完善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联… (二十七)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区内机构办理跨境创新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 (二十八) 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管理。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跨区资金流动… (二十九)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 (三十)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沟通,按照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 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