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