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