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