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