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