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