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