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