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 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 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十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