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八条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