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人民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