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商标、商业广告;

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娱乐活动;

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