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案卷材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察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下达,并书面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的,监察部门应当依照纪律处分程序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