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