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案卷材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