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