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