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十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