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九条 监察室设主任一名,按照有关规定设副主任若干名。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