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