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揭发检举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将情况转告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处理,其中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起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