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按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或控告、检举的违法违纪事实材料,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依照程序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