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能: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一般检查; 根据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和本法院的决定,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检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