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能: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一般检查;

根据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和本法院的决定,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