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行使下列职权:
对于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其正确执行;
对于录用、任免或者奖励不适当的,建议纠正或者撤销;
对于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绩突出的人员或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称送司法部门处理;
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